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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诉人——上海检察机关深入生活札记

作者:孙未 发表时间:2016-03-09 点击数: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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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月,冬霾渐浓的日子里,一张临时工作证将我带进了上海市某检察院深入采访。


这是一座在大众看来充满神秘色彩的大理石建筑办公楼。平时普通市民只能从这座建筑的外观和森严的岗哨感受到她的庄严。更多附近的路人匆忙赶路,无视她的存在。

相比之下,隔壁的人民法院门前总是人头攒动,人们在那里寻求法律的公正,却不知道在不远处另一座外观相似的建筑中,有一群以正义为信仰的检察官正默默辛勤工作,用他们的人生维护着国家的法律与秩序。


进入检察院深入生活的第一站是公诉部门,这个部门占据着五楼的大多数办公室。流转到此的案件都是重案,也就是局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有可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生死予夺,一线之间,要做到不枉不纵,责任何其重大。


医者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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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检察官是部门领导,上海首届“十佳检察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进入检察院工作,可谓阅案无数。想象中,他一定面貌严峻,不怒自威。见到本人之后颇为意外,他满脸和蔼,儒雅帅气,未语先笑,就如同上海的邻家大叔,周身都是亲和力。


与众不同的是他充满神采的双眸,有着无微不至的探询,让人不会抵触,又透出敏锐的洞察力。在他开口前,他的眼睛已经从对方的身上读出了不少内容,这似乎是他的工作习惯之一。这让我觉得,他有时像一名中医,带着不动声色的功力,和气地坐在门诊台前。


听过李检察官的经历才知道,原来他曾经真的是一名擅长针灸的中医,而且还治愈过很多疑难杂症。他的少年时代颇具传奇色彩。从中学开始,他就热爱医学,立志成为一名医生。他曾师从一位针灸老大夫,由于热爱,非常用心,从自己身上试针开始,小小年纪就对针灸颇有心得,陆续治愈了不少病人。“小李医生”的名声渐渐被人们口耳相传。


下乡去农场中断了他的“医生梦”,不久他得到入伍的机会,在青岛开始了海军生涯。那段时间里,他又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研习针灸,在青岛当地的医院大展身手,令病人康复是他最心满意足的事情。

为了在医学上继续深造,他在艰苦的环境里“悬梁刺股”,复习文化课,在部队高考中获得了前三名的优异成绩。但是发榜之后,他迟迟没有等到第一志愿医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只拿到一张军官学校的入学通知。他依然想要继续学医,决定放弃入学,留在部队。后来,他才知道,当年他考入医学院的名额是被一名首长的女儿“顶替”了。


愤懑中,他决定转业回到上海。转业的选择不多,没有医生的选项,他带着对司法工作朦胧的想象,决定来检察院工作,就这样与从医的道路失之交臂。也正因此,检察行业有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


检察院究竟有什么职能呢?据李检察官介绍,检察院设有许多部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刑事二审检察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行政装备处、检察技术处、司法警察支队等。各有不同的职责范围。


例如,侦监处的职能之一是受理属于该检察院管辖的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决定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平时大多数老百姓认为是公安局决定“抓人”,“抓人”的说法只是一个通俗的概念。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刑事拘留,然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逮捕。


反贪局和反渎局负责立案侦查属于该检察院管辖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也就是说,这两类职务犯罪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起诉,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则由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未检处负责审查批捕起诉未成年人案件。监所处是对该检察院管辖的监狱、看守所等刑法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民行处是对已经判决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老百姓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检察院审查材料后,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程序提起诉讼。


当年李检察官刚进检察院,就被派到公诉处工作。公诉处是受理该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决定对被告人是否提起公诉。


办理一起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职能,检察院是行使审查起诉职能,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一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破,搜集人证、物证之后,把所有证据资料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分析、审核这些案卷资料,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调查,等到确定证据确凿、充分,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并提交定罪量刑建议,最后由法院审判。


而在法庭上,针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审理,法官是裁判者,检察官是控方,律师是辩方,三足鼎立,从而才能保证审判的公允。


李检察官告诉我,此生无缘从医,固然是他最大的遗憾,然而来到检察官这个岗位,他渐渐发现,从事检察行业所需要的技巧能力与中医的医理医术相通,无论是分析案件的证据与口供,还是提审嫌疑人和讯问证人等,都需要中医诊病的细致与洞察力,而检察官的工作也同样需要一颗医者之心。


当年他刚参加工作,检察院系统办案还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有些案子由于证据不足一退再退,几年都悬而未决。领导很快就发现,交到李检察官手里的案子总能圆满结案。那些久拖不决的案子到他手里也终有定论。面对赞扬与肯定,他也开始意识到,这并非天赋,而是他在此前学医过程中积累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方式起了作用。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他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写出了专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在专著中,他提出了“三证合一”的刑事证明方法,与中医通过“望闻问切”多管齐下来印证诊断的思路颇有神似之处。


所谓“三证”就是科学法证、链集印证、合理心证。


李检察官曾经接到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的丈夫出差,当晚就来到被害人家中实施强奸并杀人灭口。现场被伪装成抢劫杀人的现场。公安很快破案,并将他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起初交代了罪行,不久之后又谎称公安人员诱供逼供,否认自己的供述,百般推卸责任。


李检察官查看卷宗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供述时曾经提到过,他犯案之后,为了掩盖罪行,打算制造陌生人入户抢劫的假象。慌乱之中,他想要弄乱衣柜,用力过猛曾经将衣柜的木档拉断了。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的现场记录中并未提及。


于是他亲赴犯罪现场查看。来到那套住宅时,被害人的丈夫正在修理衣柜,拿着榔头和钉子,准备将衣柜的横隔板重新钉上。这就是链证,印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非他自称的诱供逼供,而是确有其事。


还有一宗行贿受贿案。受贿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李检察官也是通过行贿人的描述找到了链证的依据,坐实了受贿人的罪行。由于失去了坦白供述的从轻量刑机会,受贿人受到了严厉的惩处。考虑到检察工作的保密原则,细节的描述可能会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技巧,所以很遗憾的,很多精彩的故事我无法一一详述。


对于心证,李检察官并不赞同欧美法系的“自由”心证,他讲求的是合理心证。每个人都难免有偏见,案件又难免会加入个人的“自由”判断,但是如果心证有链证作为基础,有法证加以规制,加上能够公开接受检验的科学思维方式,那么心证就能为刑事证明所用。 


例如只有一个人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其间被害人被杀。如果掌握了这个人进入房间和离开房间的时间轨迹,再辅助以其他证据,并不需要亲眼看见他杀人,就可以判断他是凶手。李检察官告诉我,这就是合理心证,来自于生活经验和逻辑常识等科学判断,并不需要涉及到个人感情和好恶。


科学法证则要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如此“三证合一”,方能保证不枉不纵。李检察官的这套理论缜密、理性,充满了东方唯物辩证的智慧。


李检察官跟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起凶杀案,某女子被弃尸在垃圾箱边上。警方一开始将嫌疑人锁定在居住于垃圾箱附近的一名流浪汉身上。在讯问过程中,流浪汉起初不承认杀人,直到有一名讯问人使用“技巧”,说起在流浪汉窝棚的床上发现了一根被害人的长发。流浪汉听后,立刻认下了一切罪行。


但事后发现,这名流浪人并非凶手,凶手另有其人。当问及这名流浪汉为什么要自认杀人,流浪汉说,他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当他听说自己的床上发现被害人的头发,他认为是自己罪恶太深,是主在惩罚他,就认下了罪行。


由此可见,即便是一个人口口声声自称犯罪,也未必就是事实。要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用如同中医用“望闻问切”的方法来全面诊断一个案件,用多方面的证据来相互印证,才能保证交给法庭的是一份公允可靠的起诉书和定罪建议。


在漫长的办案经历中,李检察官曾经将不少无罪的人从罪案的谜团中解救出来,让一些原本定罪判重刑的人重返人间。他曾经通过对大量目击者的调查,对一起杀人案的细节进行复原,发现拟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是出于防卫,从而使这名年轻人从死刑边缘得以从轻处理。同时,他也让更多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真正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我翻阅过李检察官在二〇〇〇年的一份卷宗。这是一桩极为复杂的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行走在灰色地带,用营销推广,招聘推销员,加盟和支付奖金等种种手法作为掩饰,而李检察官很快就从中看到了案件的本质,他把这种经营方式比喻为一场不断蔓延的经济“瘟疫”。这应该是当年中国境内最大规模的庞氏骗局之一,受害人达二十万,遍及全国各地。


当时的询问笔录都是手写的,抱起来极厚一叠,其中密密麻麻的字迹工整隽秀,还有在卷宗中加入的许多标注和笔记,看起来有如一份极其详尽的病历。


在他的心目中,罪恶就犹如这个社会的疾病。他用全副身心来处理这些罪案,如医者为社会诊断病情,治疗疾患,使国家变得更加健康与美好。


这份医者之心也被他一视同仁地用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很遗憾,我还没有机会跟着李检察官去提审嫌疑人,否则看着他对犯罪嫌疑人“望闻问切”,了解他们的“情志”根源,对症下药,一定是非常精彩的过程。我只是听说,他总是真心诚意地劝导嫌疑人说:“既然已经到了看守所,既来之则安之,争取从宽处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如趁此机会好好想一想怎样正确对待你以后的人生?”


他曾说:“如果要治好病,病人一定要配合治疗。”


希望他对嫌疑人的医者之心,那些人也能真正体会到,并为之受益吧。


青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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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生活的期限是半年,我的座位被安排在公诉部门的一间办公室。刚好坐在这个位置上的同志外出挂职,这段时间很少回来。于是,办公室另外三位公诉人,成为了我平日里接触最多的同事。


苏检察官是一位年轻的代理检察员。好几次,听到他不厌其烦地接听手机,超过二十分钟仍然在好声好气地聆听和劝说,同事们便悄悄告诉我:“这又是被害人家属打来的电话。”“这种思想工作是永远做不完的。”


苏检察官有着一副细心体贴的好心肠,与他英武的外貌颇不相称。在察看尸体照片的时候,他立刻显出男儿本色。


初次看到各种尸检照片与报告,我努力克服精神上的不适。这比所有影视剧中看到的逼真。人体的每个部位都被剥离翻开,每个器官都被掏出来陈列拍照。


十二月里,苏检察官在办一个杀人案。某吸毒人员杀一人,伤一人。照片上被害人尸体的脸部青灰表情诡异,相信我,如果可能的话,没有人想要多看第二眼,更不用说此后的大量尸检照片了。苏检察官长时间仔细查看死者的伤口,写报告,我暗自佩服他的一丝不苟。


苏检察官处理过一些非常复杂的经济案件,他的这份细致与认真大有用武之地。这些案件都是我先学习卷宗,再必须听他说上三四遍来龙去脉,才能明白究竟是怎样的因果。


检察人员办案以案件复杂程度考核得分,案件复杂,则分数高,反之则分数低,以此体现工作量。苏检察官虽说年轻,工作量总是名列前茅,是一名优秀的干警。


相处多了,发现他还是一个非常有思想的年轻人,能从办理的案件中发现当下的一些社会心理问题。所谓罪恶背后总有更大范围的病态基础。例如他曾经办过一起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以经营江西一个陶土矿作为借款项目,向老百姓骗取了大量钱财。有趣的是,直到案发,许多老百姓还不愿意作证,甚至还埋怨公安机关“破坏”了他们赚钱的项目。他们认为,只要公司还在运转,不论违法犯罪与否,他们都还有把钱收回来的可能性。


这个所谓的陶土矿是个骗局,土质只能烧制瓷砖,可以说根本没有开采价值。但是当地国土局由于担心老百姓会找上门来讨债,一直不愿意正式出具文件来说明这个矿的问题。这也给检察机关办案取证说明问题造成了困难。


苏检察官又说到他正在办理的另一起案件。这是旅游行业的连环诈骗案。案犯是一名漂亮的年轻女子,也不见得手段多么高明,涉案金额却高达数千万,被卷入骗局的企业都是业内知名的大公司,其中还有上市公司。这也体现了目前许多企业管理上的严重漏洞,为了赚钱做生意,对各种可疑之处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犯法行为听之任之。这种一味逐利的心态,对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是有害的。


朱检察官外形秀美,长发飘逸。除了法律专业书籍外,她的办公桌和书架上还摆着画框、香水瓶和各种零食。想到这样的她,每天要面对尸检报告,面对看守所里将要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重犯,我不由得心生好奇。


第一回去看守所提审,就是她带我去的。这是一起杀人案,五名男子打架斗殴中,其中一名当场死亡。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区看守所。


提审要拖一个黑色拉杆箱,里面是打印机、电源和打印纸。另外还有一台手提电脑,现场做笔录用的,笔录用打印机打印出来,当场给嫌疑人签字捺印。所以每当大家在走廊里看见有两人以上拖着拉杆箱,大包小包地去坐电梯,就知道是去提审。


提审一般都是开着检察院公车去的,因为看守所选址普遍偏远,这就决定了大家都需要掌握驾驶的基本技能。朱检察官平时上下班并不开车,看她坐在驾驶座上手法颇为娴熟,显然是长期在工作岗位上练出来的。


看守所铁门重重,进门必须出示证件、换卡,有武警荷枪实弹,通道狭窄,地形复杂。外面是高墙包围,到处有铁丝网。所谓越狱的故事,我觉得至少在我所见的看守所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登记处到讯问室,通常要经过一段漫长的下沉式走廊,先下台阶走进地下室,再上台阶走回地面上。经过那一段的黑暗阴冷,再加上拉杆箱的重量,心情自然会更加沉重。这种建筑方式并非营造气氛,而是为了节省建筑面积,这才把走廊建在地下室。


看守所内部颇为宽敞,环形结构,所有楼层的监房区域和讯问区域的大门都在圆周线上,对着圆心的方向。电梯在一侧,楼梯则在中庭,曲折向上。


每一名嫌疑人提审完毕,朱检察官就和我带他回监房,换下一名嫌疑人过来。讯问室在三楼,监房在一楼。她特地关照我,一定要走楼梯,不要乘坐电梯。有一回她来这里提审,电梯坏了,把她和一名书记官关在电梯里。在狭小黑暗的空间里,他们俩相互揶揄说,幸好此刻是他们两个人在一起,而不是一个嫌疑人和一名检察官。


我按照朱检察官的指导,让嫌疑人尽量走在我前方。想到他们都是一桩杀人案的嫌疑人,与他们一起走过曲折的楼梯,一道道铁门,心里的感觉颇为古怪。不过他们对我都相当和善,我刷门卡开铁门,有几次都是他们抢先帮我拉开门。还有一次,我带着嫌疑人在环形的楼梯和走廊间转晕了,一时找不到门,迎面而来的另一名嫌疑人热心地为我们指路,结果他还被身后的公安人员训斥了。


朱检察官讯问嫌疑人的风格相当干练,尽管她轻声细语,并不妨碍那些孔武高大的嫌疑人对她服服帖帖。一边讯问,一边她就在电脑上把笔录修改整理完毕,打印出来给嫌疑人核对,速战速决,效率颇高。


公检法单位并不是想象中的男人世界,公诉部门的女检察官比例高于男性。曾有戏言,说公诉处快要变成“母诉处”了。作为女性,在成为一名合格检察官的道路上究竟要经历什么,在从事检察工作的时候又要承受什么,真正的甘苦,也许只有她们自己最清楚吧。


小陆是我们办公室最年轻的书记员。说他年轻,其实按照检察院招聘的要求,必须有硕士学位,必须有工作经验,满足这些条件至少将近三十岁了。在检察院,三十岁还只是一个起点的位置。司法改革之后,提高检察官入职门槛,原先可以独立办案的代理检察员都被划入检察官助理,必须要六年以后才能申请入额检察官,入额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对于像小陆这样的年轻人,真正走上检察官的岗位,前路漫长。


据我了解,检察官的收入相当一般。尽管外人猜测这样的国家机关会有多少福利,我所见的,是不足以负担任何奢侈性消费的工资,以及经常的加班。


小陆是一位非常有生活品位的男生,喜欢品茶,爱好阅读,办公区域打理得相当整洁。在这个急功近利的时代,大多数人都想着如何尽快发财致富,买房买车,网红成名,或者出国移民,身处职场起点的年轻人,需要拥有怎样的定力,才会选择在检察院这扇寂寞的大门背后默默前行,经受漫长的考验呢?这也许就是对法律的信念,对这份职业最真挚的向往与热爱吧。


坐看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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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检察官九十年代初就参加工作,已经是一名出手不凡的主任检察官,多次立功。她温柔娴静,白皙美丽,在办公室总是风风火火的忙碌样子,一刻不得闲,却从未忽略对身边的每个人报以微笑。


二〇一五年岁末,我跟随她与徐检察官去市郊的看守所提审一名犯罪嫌疑人。这是一起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某国企财务经理侵吞了两千万元的销售款。清晨出发,上海的冬季难得有一个雾霾散去的好天气。但是到了看守所,见到这名犯罪嫌疑人,晴朗的心情一扫而空。


这名犯罪嫌疑人是八〇后,还相当年轻,在案发前多年里,一直深得领导重用,在这样的年龄兼任两家国有企业的财务经理。也正因为独当一面的便利条件,数年里他将销售款陆续占为己有,始终无人觉察,以至于胆子越来越大,直到金额巨大,再也无法遮掩,落得锒铛入狱的结局。


说起他的收入,在同龄人中间算是非常可观,几乎比同龄检察官多出两倍半,事业有好大前景,还有妻子和一个年龄尚幼的孩子。他本人并无不良嗜好,侵吞的这些款项除了一些并不起眼的消费,大部分还留在私人账户里。


看着他坐在铁栅栏后面,一张干净微胖的方脸,戴着眼镜。此时此地,还是能看出他长袖善舞的一脸聪明相。这就又要说到如今年轻人的心态问题,要使他们走正路,并不是保证他们有多少收入,或者给他们多大的舞台和上升空间,关键还是要看他们自身有怎样的信念。否则,无论多么优渥的条件,他们还是会心态不平衡,欲壑难填。


黄检察官的讯问相当细致严谨,许多问题都是反复确认,笔录也先后修正了许多遍。


犯罪嫌疑人截流的是公司销售收入,作为财务负责人,他也知道这么大金额的漏洞一定会在账上被发觉,唯一的方法就是利用他的职务把账做平。按照他的供述,也就是在开始的一两年中,暂时不把一部分生产成本入账,到了后期,将部分土地租金收入列作销售收入,以此使账目达到借贷平衡。这都是一些非常专业的财务知识,黄检察官在讯问中与嫌疑人确认很多细节,丝毫不见她对专业知识的陌生感,让我由衷佩服她的知识广博。


观察她的工作,我发觉检察官真是一个需要高智商的职业,必须根据各类案件的需要,快速学会和精通各种专业知识,才能抽丝剥茧,克敌制胜。


她同时在处理的另一桩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涉及银行保理方面的流程与规定。我曾经问她是如何弄明白这些细节的。她就从书架上拿了两本书,分别是《银行供应链融资培训》与《银行保理产品培训》,说是为了办理该案,专程购买以供自己和办公室里的同事们一起学习。


记得与我谈论骗贷案的那个晚上,她正为写另一个案子的审结报告加班加点,一直到深夜十一点才回家。那又是另一桩大案,超过两吨数量的制毒案,她必须了解制毒的每一个流程,弄清楚如何界定还没有结晶毒品的数量。我还曾经跟着她去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毒化办公室,请专家帮忙解答制毒与鉴定方面的问题,这是一堂博士亲自讲授的化学课,了解了许多化学反应方程式和鉴定的专业知识。


回到刚才的这起贪污案,这名年轻的犯罪嫌疑人截流了两千万元的销售收入,一开始还抱有天真的想法,认为自己只要把钱还回去,上级领导批评教育一下就没事了。殊不知,这样的金额早已达到了可判重刑的标准。如今,他唯一可以减轻惩罚的方法,也就是尽量坦白配合。


提审当天,笔录全部做完,已是夜里,由郊县开车回到市内还有漫长的路途。但是黄检察官并不急着离开,继续和蔼地与犯罪嫌疑人谈话。


她问及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有没有做过一些类似的事情,遭到过领导的批评。这名年轻人装出一脸无辜的表情,我看见他的眼睛快速转动着。黄检察官问了几遍,他否认了几遍,最后以沉默方式予以认可。


黄检察官告诫他:当时侵吞公款金额虽未构成犯罪,但小错可以变成大错,心念不正,才造就今天的因果。她语重心长地劝告犯罪嫌疑人说:“想一想,你是怎样走到今天这一步的,只有想明白了,你才能走好以后的路。”


她想要劝告犯罪嫌疑人的是,他现在身陷囹圄并非一件坏事,如果能借此机会从此端正心态,以后方能走回正路。


在检察官这样的位置上,看遍人生百态,看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是是非非,我想,他们对人生一定有非常独特的领悟吧。也许正因为如此,有经验的检察官都是非常有性格的,有各自不同的气质与办案风格。


叶检察官谈话风趣,烟不离手,据说他喜欢在夜深人静时独自研究案情,常在办公室通宵达旦。前一阵他积劳成疾,急需去医院动手术。但是他一直拖着,为了拖到手里的案子全部处理完毕,这才抽空去办了住院手续。


他曾经告诉我,无论是提审,还是庭审,讯问都是有技巧的。怎样在平和的态度中给对方压力,怎样让对方放弃抵触,又怎样使对方在不经意之间自相矛盾,露出马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真心有悔改之意的被告人,检察官要循法而予宽大。然而对于主观恶意很强的被告人,检察官要遇强则强,让对方原形毕露。


据说他在庭审过程中很有激情,在与辩方律师的交锋中有精彩表现,可惜我还没有机会看到。他跟我说起过一桩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与上海某女子在网上结识,就搬来上海住进该女子家中,依靠该女子的收入生活。恋爱一段时间后,他开始把自己当做男主人,对女子非打即骂,导致分手。他搬离女子的住处,到深圳打工,发展不如人意之后又返回上海,潜入该女子家中。当时该女子已经有了新男友,嫌疑人就躲在柜子里,静待两个人回家,然后冲出来先刺伤男子,随后掐住女子的脖子,在一时不能掐死的状况下,他干脆抱起女子直接从六楼扔下,导致该女子创伤性休克死亡,手段极其残忍。


被关进看守所之后,犯罪嫌疑人有了越来越多的新口供,都是关于那名女子的过错。一开始说她移情别恋。接着又说她故意激怒他,他一怒之下错手杀人。


叶检察官分析道,他认为这名嫌疑人是在粉饰他的杀人动机。当时他已经刺伤了一个人,那名女子怎么敢故意激怒他?况且,如果激怒他是真的,他一定印象深刻,在到案后的第一时间就会着力辩解。为什么他当时只字不提,却直至几周之后才在看守所里“回忆”起来?


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残忍地杀害了那名女子,现在还要毁坏她的名声,像这种恶意昭彰的嫌疑人,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他打算在不久之后的庭审中,揭穿这名嫌疑人的谎言,还原真相,死人虽然已不能说话,但也不能让活人乱泼脏水。


无独有偶,公诉处近日另一桩杀人案开庭完毕,也是一名男性被告人杀死了一名女性。两人是情人关系,被告人先是掐住女子的脖子,没能扼死的情况下,又用水果刀划开她的脖子。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他杀人的原因是该名女子一夜强迫他几次,案发当天,女子又要求欢,他忍无可忍杀死了她。于是辩方律师就宣称是被害人有过错,导致了被告人的行凶行为,要求法庭酌情轻判。


记得我初到公诉处的前几天,好几位检察官就对我说过,来了我们这里,你会看到,人可以恶到什么程度。我想,关于人性之恶,在哪里都是相同的,只是表达方式不同。然而在公诉部门,我确实第一次看到,人可以恶得这么不知廉耻。


这种恶对我们的社会秩序造成了直接的破坏。而我们的社会正是依靠这些淡定睿智的检察官们,理清无序的罪恶,用正义与法治将秩序还给世界。


生命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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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检察官沉稳谦和,面容年轻,目光明亮,头发却过早花白。他办过许多著名的大案,例如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等,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


他爱阅读,爱社科书,爱文艺电影。他跟我讲起《犯罪人论》和《大地雄心》。每当他问起于我们写作的问题,我总是赧然说:“跟你们检察官相比,我们的写作量真的算不上大。”


这不是客套话。坐在检察院的办公室里,一有机会我就问大家借卷宗来看。哪怕是最简单的案子,卷宗装订起来也有厚厚几本,从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到辩护词等等,检察官们的案头工作着实繁重。这一天,张检察官跟我说起,对于重要的庭审,检察官还要写一份重要的文件,名叫“庭前预案”。就是开庭时举证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套详细方案。


“说起来,这跟你们作家写剧本的格式有点像。”张检察官作了形象的比喻。


预案的文本中果然都是问答与对话,很像剧本。最大的差别在于,如果是剧本,所有的演员都会按照文本来演出。庭前预案就不同了,必须考虑到各种变量,被告人可能认罪,也可能翻供,辩护人的花招更是防不胜防。这份预案要考虑到所有的可能性,工作量真是匪夷所思。


张检察官笑着说:“其实也没这么复杂。只要我们对案件本身的准备足够充分,无论在法庭上遇到什么样的情况,一切也会尽在掌握。”根据这些日子对检察官工作的了解,我知道,张检察官所说的准备,远比一份庭前预案更复杂,这往往是检察官用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的时间对一个案件的深入调查与分析,每个细节、每份证据都了然于胸。


这番谈话后的第二周,我就有幸去旁听了开庭,是张检察官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丈夫用一根擀面杖活活“杖”杀了他的妻子。这名丈夫不是上海本地人,年纪轻轻已经在上海拥有两套房子,他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管,据说还有几项专利发明成果,可谓奋斗成功。他的家庭生活原本看上去也堪称美满。他相貌中下,体型矮小,却娶了一名身材窈窕的美丽妻子。可爱的女儿已经十岁。然而他的性格偏执,又臆想多多。


案发那天,他怀疑妻子有外遇,对她拳脚相加,还拿出家中的擀面杖连续暴打了她很久,逼她写下一份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后把协议书放在她鲜血淋漓的裸体上,拍照发微信!


几个小时后,他下楼让门卫打电话叫110,说是妻子由于低血糖的老毛病猝死于家中。警察与医生赶来之后,他还是坚持这种说法,企图蒙混过关。医生几乎就要用自然死亡的结论运走尸体。幸而在这个时候,有人发现了尸体小腿上露出的淤痕,再加以检查,这才将被告人当场控制起来。


从他殴打妻子到妻子猝死之间的这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成了案件有争议的部分。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夫妻打架过后很久,他才发现妻子有点不舒服,面色苍白,冷汗淋漓。他就出门为妻子买红糖,回家之后发现妻子已经不行了,这才下楼让门卫打电话报警。但是他拿不出妻子低血糖的病历本。况且发现妻子不舒服,为什么不直接送医院就诊,或者叫救护车,而在几个小时后才让门卫拨打110,而不是120?——这是被告人很难自圆其说的疑点。


尸检结论显示,被害人是吸入性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致死。也就是被殴打后她的呕吐物堵塞了呼吸道,加上击打造成人体组织受伤导致的休克。


如果大胆猜测,也不能排除被告人一直不间断地殴打被害人,直到她死亡。或者是眼睁睁看着她在生死线上挣扎,不予理睬,故意等到她死亡才报警。


当天的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审判长、审判员身披法袍,与人民陪审员一同坐在庭上。一侧是检察院的三名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家属请来的一名诉讼代理人。另一侧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两名法警一左一右坐在被告人身后。


法庭举证环节之后,就是法庭辩论。


有如医生在手术台上现出特殊的神采,歌唱家在舞台上闪闪发光。当时我看到张检察官在法庭上开始陈述他的公诉词,侃侃而谈,真可以用光彩照人来形容。


他指出,当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死者已矣,不能只凭被告人的一面之辞。被害人死亡当天,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告人的谎言历历在目。他事先还用妻子尸体的指甲挠伤自己,制造互殴的假证。还有尸检报告的确凿死因,加上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时间与空间,这一切都坐实了他的罪行。


接着他提出了三点公诉意见。第一,这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过失致死,必须没有杀人和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用擀面杖殴打被害人,应当是明知会造成伤害对方的后果,并且不属于轻信可以使对方避免受伤的适用范围,所以应该是故意伤害罪。第二,被害人家属要求将被告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公诉人对被害人的心情表示充分的理解与尊重,同时认为被告人是否当时故意放任被害人的死亡,这个事实还是有争议的,希望法庭对如何定罪做出公允的判决。第三,对被告人不能认定有自首和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他为被害人的尸体穿上衣服,谎称是低血糖发病猝死,考虑得相当充分,企图蒙混过关,还用尸体的指甲挠伤自己,这与他自称的主动投案完全是两回事。


基于这些观点,张检察官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对被害人反复殴打,手段恶劣,不属于自首,建议从严判决。


休庭之后,我请教张检察官,为什么帮助被害人一方打开了“故意杀人罪”的门,却不直接在公诉意见中把被告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呢?张检察官告诉我,如果要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毕竟没有直接证据。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公权力,必须用证据说话,保持不偏不倚。


但是代表个人的诉讼代理人就完全可以主张“故意杀人罪”,说被告人是将被害人打死之后才住手的,一间封闭的公寓,两个人,也没有证明被告人不是这么做的证据。所以张检察官把这个辩论的机会特意留给了被害者聘请的诉讼代理人。


同样,维护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也可以主张“过失致人死亡”,这样罪名就轻了许多。然而这扇“门”,张检察官在辩护词之始就为他们关上了。


张检察官还在法庭上举出了一项间接证据。被害人的姐姐曾经在询问笔录中说到,以前就看见过被害人手臂上的伤痕,家庭暴力并非一日之寒。甚至被害人怀孕待产时,她的丈夫还骑在她的肚子上殴打她。这样一名弱女子,险些无声无息地在丈夫的谎言中死去。国家公诉人就是为这些受害者说话,为维护公平正义说话,保证法律面前每个人的平等权力。


还有另一场精彩的庭审,是秦检察官承办的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是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副总,副局级干部。说起他落马的原因,还颇有几分荒诞。多年前曾经贿赂过他的一名企业主杨某涉嫌诈骗被捕,这名领导干部听说以后非常紧张,急急忙忙去党委为自己撇清,将自己一年前打进两家孩子共同股票账户的一笔钱,说成归还了的借款。待到中央纪委巡视组来到企业时,疑点不攻自破,他多番辩解,越抹越黑,最后只得在“双规”时坦白了一切。


这个案件涉及的大量金额远在十年前,充分证实了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名干部虽然是主动找党委反映情况,然而诸多掩饰,企图蒙混过关,所以还丧失了自首这一项从轻发落的法定条件。


纵观他这十几年在事业上的发展,可谓一路升迁,仕途顺遂。同时他还属于技术型的高级干部,获得过上海市劳模五一奖章和国家发明二等奖,还是某大学的客座教授。但是从手中有权开始,他始终不能抵御权力带来的诱惑,想要去尝试它的威力。十几年前的一次饭局,他对下属子公司总经理的点滴暗示,为企业主杨某带来了长达七年的大额订单。又是他不露声色地牵线搭桥,让杨某参与了收购旧设备的竞标,最终接到这笔业务。他还用类似的方法“照顾”过多名企业主的生意,暗示下级优先购入他们的库存原料,以及给他们参与业务合作竞争的机会等等。


他从中获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人直接给他大笔现金。有人曾经为他出资开办过一家企业,由他实际控制来承接业务,最终因为经营不善退还给出资人。有人每个月给他的妻子发“零用钱”。也有人逢年过节给他送购物卡,或者把现金“遗落”在他家中的沙发上。在案发后,他已经把这些年所有的受贿款都分别退还给了这些人,可是这并不能改变他已经受贿的事实。


这名干部从两家律师事务所分别请来了两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其中一名还是代理过沪上许多大案的知名律师。法庭上剑拔弩张。辩护人先是就受贿的金额问题与公诉人展开辩论,因为涉案金额多少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指标。


辩护人提出,行贿人给他妻子的“零用钱”,他并不知情,也谈不上是放任妻子去收钱。偷偷留在他沙发上的现金,他当时确实没有发现,事后曾经多次打对方电话,想要归还这些钱,无奈对方的手机送修了。辩护人还出示了手机送修的证明。这些虚弱的狡辩都被公诉人用证据一一打回原形。公诉人提出:一名握有重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贿人有送钱给自己妻子的意向,故意睁一眼闭一眼,同样也构成受贿罪,因为他没有尽到“阻止别人送钱”和“阻止妻子收钱”的基本义务;另外,对于别人留在沙发上的现金没有归还,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居然无法联系到行贿人,在通讯和交通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这种辩解显然难以立足。


最后辩护人提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观点,也就是这名干部在所有业务的“牵线搭桥”中,都没有损害过国有集团公司的利益,没有让国有资产受到任何损失。例如,国有集团公司的招标有一套既定程序,有专人负责,这名干部并没有权力干涉招标过程,哪家企业胜出不由他决定。他只有最终的签字同意权。辩护人辩称,这些与国有集团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都是经过了正规的程序,凭实力取胜,并且在合作中不辱使命,甚至可以说是为国有集团公司作出过贡献的。这名干部当初引荐这些企业主,事实上是为国有企业集团提供了合格的合作候选人,并没有干扰集团的正常程序,而且是有利于集团发展的。


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我当时也被律师这一番话说得满心迷惑,听到秦检察官的解说之后,才发觉原来是偷换概念。


秦检察官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受贿罪的本质核心是“权钱交易”,这并不影响定罪。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是秦检察官在法庭上最后告诫被告人的话。


法庭辩论结束后,照例总会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机会。听庭遇到每一回的最后陈述,我看见的被告人都是痛哭流涕,悔恨不已,恳求法庭轻判。无论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高干鸿儒,无一例外。可惜累累卷宗确凿地摆在法庭上,等待他们的不是无期徒刑的漫长铁窗生涯,就是死刑的注射床。


我还曾跟随公诉人们一起到法院,旁观过死刑执行的现场监督过程。死囚们戴着手铐与脚镣,每一个都由三名法警押送,隔着玻璃与家属见面,用话筒交谈,表述他们对这个世界最后的愿望与留恋。随后是在法庭上听法官宣读最后的判决,验明正身,送往执行的场所。这样的场合相当郑重,有大量工作人员到场,包括经手这些案件的法官、公诉人、监所监察室的检察官等,都一一身着制服,彰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此情此景,我不由想到,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如何死未必能自己控制,但是如何生是自己决定的。将我们的生命坐标置于何处,是为这个世界付出还是索取,是为信念耕耘,还是为追逐名利滑入歧途,这决定了我们的死亡是一种安详的归去,还是一种羞辱的匆匆退场。


说实话,我相当羡慕检察官们的职业,这是一份多么有荣耀的工作,一个如恒星般可以永远在法庭的公诉人席位上闪闪发光的生命坐标。


顶层设计


司法改革是众多检察工作者关心的话题,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平日里,我在办公室时常听大家谈起这个热门话题。借着写这一篇纪实文学的机会,我有幸采访了检察院的政治部王主任,作为第一批实施检察改革的试点单位,她高屋建瓴地向我讲解了司法改革对每一名检察工作者的影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进一步保障,以及在顶层设计中的远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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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主任告诉我,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确立了四项重点工作。第一,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第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第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央政法委将包括上海在内的六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二分院也有幸成为了先行试点单位。


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作为单独的一个序列,将来要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这是为了避免将司法人员等同于普通公务员管理,造成社会对司法人员认识的偏差,影响司法公信力。也是为了避免用公务员管理规律要求公务员,产生行政化倾向,使办案功能弱化,出现“官本位”的现象。


具体的措施就是当下热议的“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在过去的习惯思维中,如果一名公务员工作出色,体现其个人发展与价值的就是担任领导职务,这就使大量优秀的司法人才不能稳定在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或者被领导工作消耗了大量精力。同时,行政化的管理也无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实行员额制,将有助于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今后他们的发展与职业等级的认定有另一套体系,将充分体现他们的职业尊严。同时,各序列单独薪酬制度,实施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制度,规范对检察人员的考核——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办案一线留住人才,公平公正选任检察官,严格准入关,保障队伍纯洁,建立起职权配置合理、运行顺畅、公正高效的办案机制。


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还要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如果有行政干预,检察官一律要立即汇报,这就杜绝了徇私与腐败,也避免了以往行政化审批模式下责任分散的缺点,加强了司法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与职业担当。


司法改革试点为中国社会描绘了一幅依法治国的画卷。对于热爱本职工作的检察官来说,这是他们职业生涯的美好前景,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这更是保障他们切身利益的实事。二分院政治部为试点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


王主任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是要达到最大限度保障司法权的公正高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真心地拥护中央的改革决定,贯彻好中央精神,对各项改革任务必须要做实做好。”


我曾经在看守所的墙上看到过一句话。“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这句肖楚女的名言仿佛正是检察院工作人员们的写照,他们的勤勉,他们的奉献,他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他们的赤子之心,细节种种,每时每刻感动着我。他们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燃灯者”。


文中所写到的只是他们之中的一小部分人,还有许多我对面遇见,有过片刻交谈,却还没有机会深交的检察官们,我相信他们身上有着更多的故事,留待我去慢慢发现。


新年伊始,谨以此文向所有工作在中国司法第一线的人们致以敬意。


(本文提到的办案人员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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